人事调配

华南师范大学预聘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2019-06-20 09:17:22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人力资源处 点击: 收藏本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人事劳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华南师范大学章程》和学校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深化人事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华师党委〔2015〕66号),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决定从2016年起在部分新进人员中实行预聘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预聘制,是一种创新的人员聘用方式,不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系列,是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的补充。

第三条  预聘制适用于学校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聘用。

第二章  招聘与聘用

第四条  实行预聘制的岗位,由二级单位在学校下达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等级要求内,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自主调节确定。

第五条  二级单位需要补充人员时,按人事管理权限向人事处提交预聘制人员招聘需求,明确提出招聘岗位类型。

第六条  预聘制人员的招聘,执行《华南师范大学人员补充暂行办法》。

第七条  预聘制的聘用执行以下条款,未作规定的,执行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预聘制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二)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预聘制人员首个合同聘期为4年,聘期内可通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转为长期聘用。首聘合同聘期内未转为长期聘用且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学校可再给予不超过4年的合同聘期;第二个合同聘期内仍未能转为长期聘用的,不再续聘。师资博士后出站后可纳入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预聘制管理,学校给予4年的合同聘期,合同聘期内未能转为长期聘用的,不再续聘。

(三)其他岗位的预聘制人员合同聘期一般为4年,合同聘期届满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经协商同意可续聘;不合格的,不予续聘。

(四)二级单位须在预聘制人员的合同聘期结束前30日内完成考核,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将考核结果、聘用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五)聘用合同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12个月;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和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只约定一次,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八条  学校不聘用与其他单位之间尚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若预聘制人员隐瞒事实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造成原聘用单位损失,受聘人应承担相关责任,学校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考核与管理

第九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中期考核、聘期考核当年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第十条  年度考核、中期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聘期考核由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共同组织。

第十一条  聘期考核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次。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聘用合同;聘期不合格的,学校不予续聘。

第十五条  预聘制人员在聘期间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人事档案不转入学校,由受聘人员自行处置。可以交由广东省人才服务中心等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该项费用由受聘人员自行承担;

(三)户籍不迁入学校,由受聘人员自行解决;

(四)不作行政定级,按所聘岗位进行管理;

(五)在聘期间的职务(岗位)评聘、申报项目等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和参照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六)在聘期间因公赴国(境)内外工作或进修访学的,经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同意,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参照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执行;因个人原因,在聘期间申请赴国(境)内外工作或进修访学的,须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

(七)在聘期间所获得的职务成果归华南师范大学所有;

(八)党组织关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流动党员证》,到工作所在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参加党组织生活;亦可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组织关系转到学校,在工作所在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参加党组织生活;

(九)可自主选择参加学校工会组织,按要求自觉缴纳工会会费;

(十)参照事业编制人员享受校内相应的公共服务。

第十六条  预聘制人员在聘期间的薪酬福利政策:

(一)工资薪金项目标准参照学校现行事业编制人员的分配办法执行;

(二)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相应待遇;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参照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四)按规定享受学校每年组织的教职工体检待遇;

(五)在聘期间,按学校周转房管理有关规定租住学校周转房,其子女可按规定报读学校附属小学或幼儿园。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预聘制人员的招聘、签约、考核、续聘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因疏于管理而对学校造成名誉和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并由所在单位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第四章  调解与仲裁

第十八条  预聘制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异议,可先与所在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书面形式提请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向政府仲裁机构提出仲裁,也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机制”的原则,事业编制人员(含参照管理)仍按原有办法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学校新进人员不再实行《华南师范大学在部分新进人员中实行人事代理制度试行办法》(华师〔2005〕91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相关政策发生改变,则按新的政策执行。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受聘人员与学校双方协商约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